新闻中心

首页>> 新闻中心>> 公司要闻>> 内容详情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常见法律风险的合规管理建议
来源: 时间:2023-05-12 15:16:21 浏览人数:4572人

  一、工程索赔不规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索赔不限于材料调差、人员工资、机械台班费用、工程款增加、工期顺延等方面。还应当注意索赔的程序、时限、内容、形式等方面。

  (一)有关风险

不清楚索赔的具体事项:
  发包人不按时提供施工现场或通行权
  发包人未履行前期各项许可手续影响施工
  发包人支付延误
  发包人错误指示导致的工期或费用变化

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可提出索赔的情形

不遵守索赔程序导致索赔失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索赔缺乏证据支持
  索赔遵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能否索赔成功、均由证据决定,而证据的准备更多在合同履行的日常管理过程中。


  (二)合规建议

针对发包人赶工、压缩工期的问题,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施工单位,均应该规范操作,并注意以下要点:

1.注重索赔时间

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注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索赔意向通知书,为避免索赔权利丧失,项目上应设置相应岗位负责项目的变更和索赔,并尽自身最大的努力使损失降至最低。

2.注重索赔流程

施工单位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流程提交索赔文件;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回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视为默认索赔的结果。

3.重视签证

发包人基于成本控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签证、变更、调差、索赔的情形不予认可或虽认可但不同意将增加费用纳入当期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应积极争取,尤其是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在发包人未对变更导致的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进行签证前,不应进行相应施工。

特殊情况下配合施工的,应保留将相关签证、索赔文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提交给发包人凭证,为最终结算或进入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支持。

  4.积极主动协商

在国内现行法律框架下,即便是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及时索赔,仍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向发包人积极主张协商的方式以落实相应的工期顺延等索赔要求。

 

二、独立保函见索即付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一)有关风险

  见索即付风险和欺诈风险

见索即付是独立保函的重要特征,发包人在向银行索赔时,在符合保函本身要求的索赔要件前提下,不需要提供承包人违约的证明,且即使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独立保函仍然具有独立效力。由于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特性,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恶意兑付而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


  (二)合规建议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避免办理独立保函。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仅约定提供保函,并未明确独立保函时,应同发包人协商尽量避免使用独立保函,并要求发包人对等提供相应性质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转换性质,规避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5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否认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在出现独立保函转换为从属性担保的情形之后,保函开立人可以基于该担保的从属性拒绝承担见索即付的义务。

关注保函内容,防止损失。独立保函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单据要求等应当约定清晰明确。对于担保范围而言,如该独立保函仅担保工程质量,则应在保函中明确其担保的范围为工程质量,不应用“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履约”等宽泛的表达予以描述,否则将无限制扩大保函申请人的担保责任。

明确担保期限,尽早回收,降低成本。要注意保函到期日的约定,避免约定不清,保函难以释放,从而增加保函的财务成本及被索赔的概率和风险。

争取根据项目情况分阶段、分单体、分标段开具保函,便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释放相应阶段的保函,逐步减少保函金额,降低保函风险。

  对于独立保函可能存在的欺诈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如发生保函欺诈情形的,申请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立即收集整理相应证据;
  保函申请人应同时向出具该独立保函的金融机构提出抗辩,要求拒绝支付兑付款项;

紧急情况下,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保函申请人可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
  申请人应在法院作出止付裁定后30日内,针对保函欺诈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