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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2日,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在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土建施工(SXGD1-TJSG-10标段)进行质量安全巡查时,发现群贤路站盖板下临时立柱钻孔灌注桩(LZ-B3补),未进行桩身取芯的情况下,绍兴某检测公司出具了1份“检测简报”。现查实,该“检测简报”系施工单位伪造所为。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土建施工(SXGD1-TJSG-10标段)建设单位为绍兴京越地铁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监理单位为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为绍兴正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3月21日,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土建施工(SXGD1-TJSG-10标段)的群贤路站盖板下LZ—B3号临时立柱桩(以下简称“立柱桩”),经检测,评定桩身质量等级为Ⅳ类,判定为不合格。4月2日,召开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及专家参加的不合格桩处置论证会,会议确定对不合格桩增补一根Φ900×32000钻孔灌注桩(以下简称“补强桩”),对立柱桩补强。补强桩完成后,施工单位为达到基坑开挖前条件核查要求,伪造了补强桩“检测简报”。
经调查核实,6月10日,中铁十六局工程资料管理人员齐亚林,未履行工作职责,为逃避责任追究,编造数据,擅自编制补强桩“检测简报”,随后到检测单位趁工作人员不备,加盖该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造成“伪造检测报告事件”。
存在问题:
(一)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立柱桩不合格情况下,未告知监理单位,擅自补强处置;未委托检测机构对补强桩进行检测,工作人员编造数据,利用检测单位内部管理不严,偷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导致“伪造检测报告事件”发生。
(二)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未指派监理人员对补强桩实施监理,未核查市质安中心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负责任签署整改回复。
(三)绍兴正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伪造检测简报事件”发生。
(四)绍兴京越地铁有限公司。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不到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意识不强,核查工程技术资料不严格。
(五)齐亚林,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测报告。
官方处理意见:
(一)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予以通报批评。
(二)上海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组织监理人员旁站,依照《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予以通报批评。
(三)绍兴正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追溯,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予以通报批评。
(四)绍兴京越地铁有限公司。未认真承负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责令改正。同时,要求绍兴京越地铁有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全面核查绍兴正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绍兴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土建施工(SXGD1-TJSG-10标段)全部内容,对其检测的工程实体质量,还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一定比率复检、复测,并将核查结果30天内报我局。
(五)齐亚林,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未按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履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第十二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列入诚信“黑名单”。
举一反三,全面加强质量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基石。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
施工单位要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务必强调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员工,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