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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违背招投标实质性条款
法院判决无效
签订合同违背招投标实质性条款,法院通常会判决合同无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违背招投标实质性条款的合同无效依据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招投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严格规范,若合同违背该法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即构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合同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所签订的合同同样无效。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程项目招标案。在该案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私下调整了中标价格,背离了中标文件中的价格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招投标实质性条款的违背,因此判决该合同无效。
案例二:某物资采购招标案。在此案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抬高报价的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法院认定该串通投标行为无效,并据此判决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法律后果与启示
签订合同违背招投标实质性条款,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因此,各方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有效。
冒用他人资质投标
侵害姓名权需担责
为规避招聘持证技术人员的高额用工成本,企业冒用他人资质投标,算违法吗?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判决企业赔偿被冒用资质者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刘工(化名)于2018年12月取得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其资质证书始终由本人保管,未曾出借或允许挂靠。
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间,A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向中介公司付费,非法获取刘工的资格证书及身份信息复印件,用以满足招投标文件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
期间,A公司未经刘工同意,擅自将其姓名及资质用于投标项目备案和人员登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多次参与市政工程项目投标,虽有多项投标中位列中标候选人,但均未中标,投标文件载明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刘工。
2023年12月,A公司以刘工为施工负责人中标某工程项目,履约期360 天;2024年8月,A 公司再次以刘工为施工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未中标。
2025年1月,刘工发现其高级工程师资格证被冒用,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此支出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刘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本案中,刘工从未出借资质、授权A公司使用其姓名及证件,A公司通过中介非法获取刘工信息并付费使用,明知招投标项目对施工企业资质及关键岗位人员资质有明确要求,仍未经许可将刘工列为投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擅自使用其姓名及资格证信息投标并缴纳社保,该行为属于盗用他人姓名、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已构成对刘工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公司不服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本案系建筑工程领域典型的资质冒用侵权案件,揭示了部分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资质信息用于投标的行业乱象。
姓名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包含自主决定,使用并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为满足招投标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未经本人许可,通过中介获取他人资质证书及姓名信息,擅自用于投标和人员备案。该行为属于单方盗用他人姓名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既违反《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也扰乱建筑市场招投标的公平秩序,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招投标严格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关键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目的在于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企业应摒弃“花钱买资质”“借证投标”的侥幸心理,通过合法途径招聘,聘用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规范用工管理,杜绝非法获取、使用他人资质及个人信息的行为,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甚至承担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相关案例
2020年10月29日A公司就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一则《招标文件》。文件要求:书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13:00前截止;投标有效期及合同签署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30日内,即2020年12月10日前有效;投标保证金50万,投标保证金于确定中标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B公司看到招标文件后参与投标并根据A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20年11月6日向A公司支付了5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B公司未中标,便找A公司商议退款事宜。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保证金,并要求A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
二、法官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知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招投标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及相关程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上述案例中在A公司发布招投标信息后,B公司按照要求投标,并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在B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A公司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退还保证金,但是A公司并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退还保证金。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A公司违反了招投标的规定,应当承担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不利后果,即承担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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